云南正益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124民初1155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5月17日出生,住芒市。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被告:***,男,汉族,1977年2月7日出生,住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被告:云南正益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XXXX。法定代表人:吴桐彬。
原告***诉被告***、***、云南正益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2020年12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丽红
审判员  罗永宁
审判员  胡致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