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正益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3124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01月19日生,四川省荥经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06月07日生,云南省临沧市。
被执行人:云南正益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省沧源县。
法定代表人:吴铜彬
关于***与***、云南正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陇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3124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于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0.00元,云南正益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00.0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已当庭支付原告)。法律文书生效后,***、云南正益建设有限公司尚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8月19日立案执行。
2020年0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件款人民币250000.00元,执行费2600.00元,合计252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在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前已支付给原告70000.00元,剩余180000.00元被执行人***、云南正益建设有限公司主动承诺于2020年09月30日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人同意并撤回申请。若***、云南正益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3124执763号***与***、云南正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国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