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丘县赵德营镇中心小学与河南卓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4民初5402号
原告:沈丘县***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沈丘县***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8087698105T。
法定代表人:李学中,职务:校长。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中段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355322191。
法定代表人:房艳,职务:经理。
原告沈丘县***镇中心小学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沈丘县***镇中心小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丘县***镇中心小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超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