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丘县赵德营镇中心小学与河南卓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4民初3342号
原告:沈丘县***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沈丘县***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8087698105T。
法定代表人:李学中,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职务: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中段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355322191。
法定代表人:房艳,职务:经理。
原告沈丘县***镇中心小学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沈丘县***镇中心小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丘县***镇中心小学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志奎
人民陪审员  马红旗
人民陪审员  王炳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