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2民初4027号
原告:***,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中州路与株洲路交叉口米兰国际**。
法定代表人:房艳,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俊永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