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21民初2884号
申请人:***,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中段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355322191。
法定代表人:房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运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孔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