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403民初5719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3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房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预交受理费,本院按规定通知其预交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的时间仍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其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守慧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