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爱斯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爱斯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51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召磊,男。
被申请人:湖北爱斯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被申请人:周端正,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爱斯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端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518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爱斯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端正价值人民币68,304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两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爱斯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端正价值68,304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颖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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