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爱斯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爱斯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5187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召磊,男。
被告:湖北爱斯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端正,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爱斯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端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7.60元,减半收取计753.80元,保全费703元,合计1,456.80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颖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