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兴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财保3228号
申请人: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755922385。
法定代表人:孔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桂,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永兴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58223317X2。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
申请人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永兴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永兴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永兴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