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执恢637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姚家镇窑头村东友谊苑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孔新华。
被执行人:**,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5-2门头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2020年11月10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传统查控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申请执
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勇
审判员 许莉
审判员 王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