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异3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孔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学宁,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瑞,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5-2门头。
法定代表人:袁玉华,总经理。
第三人:赵莺,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执行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展华堂公司)与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颐爱宠物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展华堂公司申请追加赵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展华堂公司称,展华堂公司与颐爱宠物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历城法院作出(2019)鲁0112民初4577号民事调解,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展华堂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鲁0112执4813号。根据法院的执行情况,颐爱宠物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赵莺作为颐爱宠物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在法院立案执行后,转让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袁玉华,同时赵莺认缴颐爱宠物公司的5万元股权未实缴。申请人另外发现赵莺仍在颐爱宠物公司浆水泉店负责经营,并且该公司的销售收入进入赵莺个人微信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公司法》第二十条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特申请法院依法追加赵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2019年6月13日,本院对展华堂公司与颐爱宠物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9)鲁0112民初4577号民事调解,调解:一、展华堂公司与颐爱宠物公司共同确认颐爱宠物公司尚欠展华堂公司工程款55000元(不含税价);颐爱宠物公司自2019年7月1日起(第一期工程款于2019年7月18日前支付)至2020年4月18日止,于每月18日前支付展华堂公司工程款5500元,分10期付清;二、若颐爱宠物公司任意逾期一期支付工程款,应向展华堂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剩余的全部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且展华堂公司有权就剩余的全部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展华堂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其他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627元,由展华堂公司承担314元、颐爱宠物公司承担313元。鉴于展华堂公司立案时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颐爱宠物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前支付第一笔工程款时一并支付给展华堂公司。调解生效后,义务人未履行判决义务,展华堂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2月24日,本院以(2019)鲁0112执4813号立案执行。经执行查控查询反馈信息,颐爱宠物医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颐爱宠物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万。原股东赵莺、马晓峰,赵莺认缴出资额5万,认缴出资时间2030年12月31日,马晓峰认缴出资额5万,认缴出资时间2030年12月31日。2018年11月8日,股东变更为赵莺、李震,赵莺认缴出资额5万,认缴出资时间2030年12月31日,李震认缴出资额5万,认缴出资时间203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11日,股东变更为袁玉华、李震,袁玉华认缴出资额5万,认缴出资时间2030年12月31日,李震认缴出资额5万,认缴出资时间2030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颐爱宠物公司系企业法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明被执行人颐爱宠物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赵莺作为颐爱宠物公司的股东,在股权转让之前未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应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颐爱宠物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展华堂公司公司申请追加赵莺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赵莺为(2019)鲁0112执4813号案件被执行人。
二、赵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19)鲁0112民初4577号民事调解确定的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债务,在未缴纳出资5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秦笃毅
人民陪审员 司国桂
人民陪审员 薛 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政
书记员郭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