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恢41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姚家镇窑头村东友谊苑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755922385。
法定代表人:孔新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苑学宁,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瑞,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5-2门头信用代码:91370102MA3C9MP79E。
法定代表人:赵莺,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莺,女,1976年5月29日,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赵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4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如下:一、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尚欠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000元(不含税价);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1日起(第一期工程款于2019年7月18日前支付)至2020年4月18日止,于每月18日前支付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00元,分10期付清;二、若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任意逾期一期支付工程款,应向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剩余的全部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且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的全部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其他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627元,由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14元、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13元。鉴于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案时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前支付第一笔工程款时一并支付给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20)鲁0112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赵莺为(2019)鲁0112执4813号案件被执行人。二、赵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19)鲁0112民初45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债务,在未缴纳出资5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赵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因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赵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2020年7月20日,本院通过送达辅助系统向赵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0年7月28日赵莺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称其名下无车辆及不动产,靠打工维持生计。
2、2020年7月10日、9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赵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证券等财产情况。经反馈,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山大北路支行银行有开户信息,但账户内余额为零,本院未冻扣,财付通、支付宝未开户,无不动产、车辆及证券信息。
赵莺在多家银行及财付通、支付宝有开户信息,本院冻因账户内余额较小,本案未冻结;无不动产、车辆及证券信息。
3、因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赵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对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法人赵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执行人员前往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5-2门头进行调查,无25-2门头,经询问物业工作人员,称对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不知情,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赵莺的住所地济南市××区××家园××区××楼××单元××号进行调查,敲门后无人应答,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0年10月26日,本院通过掌上送达辅助系统向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苑学宁发送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苑学宁查看后未回复。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赵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赵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赵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赵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展华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济南颐爱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赵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进
审判员 张迎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