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青0121执123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沿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南区银川西路xx号、xx号动漫产业园C座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任怀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通欣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沿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通欣阳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青0121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2日已执行完毕。申请标的为684862.08元,执行到位标的为694111.08元(含9249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684862.08元。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