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91民初1268号
原告:山东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陡沟村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22号新闻大厦办公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科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