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193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北侧长瀛商业广场1-3号楼-1185、1186、1187、2170、3180。
主要负责人:王海涛,行长。
被执行人: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淮河道2号。
法定代表人:顾鸿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柴忠强,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姜文建,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源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柴忠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引河桥北。
法定代表人:柴竹金,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柴忠强、姜文建、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12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柴忠强、姜文建、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6,795.7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97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韩朋志
书 记 员  李 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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