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68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北辰大厦2号楼2203。
法定代表人:韩福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一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北侧长瀛商业广场1-3号楼-1185、1186、1187、2170、3180。
主要负责人:王海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梅,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聚璐,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淮河道2号。
法定代表人:顾鸿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德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一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柴忠强,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一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姜文建,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一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源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柴忠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一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大厦2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柴竹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洪磊,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柴忠强、姜文建、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65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欣
审 判 员 李国敏
审 判 员 任士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唐彬皓
书 记 员 周 扬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68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北辰大厦2号楼2203。
法定代表人:韩福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一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北侧长瀛商业广场1-3号楼-1185、1186、1187、2170、3180。
主要负责人:王海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梅,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聚璐,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淮河道2号。
法定代表人:顾鸿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德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一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柴忠强,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一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姜文建,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一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源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柴忠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一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大厦2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柴竹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洪磊,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柴忠强、姜文建、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65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欣
审 判 员 李国敏
审 判 员 任士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唐彬皓
书 记 员 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