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

***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68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北辰大厦2号楼2203。

法定代表人:韩福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一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北侧长瀛商业广场1-3号楼-1185、1186、1187、2170、3180。

主要负责人:王海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梅,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聚璐,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淮河道2号。

法定代表人:顾鸿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德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一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柴忠强,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一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姜文建,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一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源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柴忠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一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大厦2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柴竹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洪磊,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柴忠强、姜文建、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65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欣

审 判 员  李国敏

审 判 员  任士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唐彬皓

书 记 员  周 扬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68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北辰大厦2号楼2203。

法定代表人:韩福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一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北侧长瀛商业广场1-3号楼-1185、1186、1187、2170、3180。

主要负责人:王海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梅,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聚璐,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淮河道2号。

法定代表人:顾鸿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德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一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柴忠强,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一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姜文建,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一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源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柴忠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一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大厦2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柴竹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洪磊,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柴忠强、姜文建、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65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欣

审 判 员  李国敏

审 判 员  任士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唐彬皓

书 记 员  周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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