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5467号
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北侧长瀛商业广场1-3号楼-1185、1186、1187、2170、3180。
负责人:杨剑,行长。
被申请人: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开发区科技园淮河道2号。
法定代表人:顾鸿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柴忠强,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源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柴忠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引河桥北。
法定代表人:柴竹金,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祥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北辰大厦2号楼2203。
法定代表人:韩福强,执行董事。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与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柴忠强、***、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祥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柴忠强、***、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祥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93,428.79元或对其他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以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支行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天津地天泰钢铁集成有限公司、柴忠强、***、地天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双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祥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93,428.79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支行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志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东冬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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