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万成沙石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鼎湖区万成沙石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891民初1245号
原告:肇庆市鼎湖区万成沙石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桂城新城十九区华庭花园绿茵苑J幢首层03卡商铺。
法定代表人:梁桂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乙飞,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平乐上村806号09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肇庆市鼎湖区万成沙石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肇庆市鼎湖区万成沙石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肇庆市鼎湖区万成沙石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桃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