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保419号
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鲁泰西路。
法定代表人:贾万山,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开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东路**院内**楼。
法定代表人:侯博元,经理。
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建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开创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建安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2993703041320210000265)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建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开创热力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615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潘丽
代理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