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申19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淄博开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润大道129号。
法定代表人:侯博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天辰建安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曹仁俊,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淄博开创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天辰建安防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终2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开创热力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永起
审判员 王宝恒
审判员 杜 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肖俊
书记员王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