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2民初1734号
原告:安徽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路4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2636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晓兵,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菱溪路432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徽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000元并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3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徽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齐丽丽
人民陪审员秦家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