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延安中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博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6777号
申请人:江苏博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42884542G。
法定代表人:陈效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强,宜兴市高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延安中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林凯唐缘3号楼1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81577082X。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博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中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博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延安中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9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博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延安中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