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6777号之一
原告:江苏博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42884542G。
法定代表人:陈效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强、王**,宜兴市高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延安中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林凯唐缘3号楼1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81577082X。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博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中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买卖付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博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博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博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64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6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970元,由江苏博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