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博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天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628号
申请人:江苏博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永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42884542G。
法定代表人:陈效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强,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海石油天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11411214XH。
法定代表人:张治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博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海石油天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与此等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陈余良提供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博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海石油天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博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吴雯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