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23802号
原告:广州一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路蚬涌村番禺大道北1751号103铺。
法定代表人:姚嘉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禄,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润清,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西省巨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99号青山湖天湾大厦2701室。
原告广州一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巨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一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一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一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13.44元,由原告广州一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逸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黎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