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国有、衢州友联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衢州友联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衢州东港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05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衢民初字第576号
原告:*国有。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友联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天湖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金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广平、***,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东港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天湖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广平、***,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巨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427号16栋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涂国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有与被告衢州友联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衢州东港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江西巨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有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纠纷已经了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国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肖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