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衢民初字第1015号
原告:*国有。
被告:江西巨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衢州友联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有与被告江西巨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友联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有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涉嫌犯罪暂时无精力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国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29元,准予原告免交。
审判员肖伟
人民陪审员*红
人民陪审员*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