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财保10号
申请人:四川华世方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BTX6Q。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鼓楼山村。
法定代表人:邓璐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跃武,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瑞纳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842341336。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
申请人四川华世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世方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4601.31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愿为该保全在664601.31元的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华世方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绵阳瑞纳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4601.31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份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843元,由申请人四川华世方建材有限公司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旭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