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7民初733号
原告:***,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绵阳瑞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涪城区。
负责人: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绵阳瑞纳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玉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邓 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