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瑞纳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绵阳瑞纳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7民初733号

原告:***,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绵阳瑞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涪城区。

负责人: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绵阳瑞纳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玉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邓 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