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晟大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晟大建筑有限公司与***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财保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晟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锁江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6674211108。

法定代表人:方世兰。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男,土家族,生于1970年6月2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关于***与四川省晟大建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渝0114执保4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四川省晟大建筑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黔江区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结工程款30000元。2021年3月24日,四川省晟大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关于***与四川省晟大建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驳回了***对四川省晟大建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故四川省晟大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晟大建筑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地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庞 建

书 记 员 陈前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