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民申9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原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陵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三期东侧(大通工贸园)。
法定代表人:刘文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暨原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铜陵市国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淮河大道中段528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夏兴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厚,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安徽陵阳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陵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铜陵市国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7民终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8年5月21日收到陵阳公司《撤回再审申请书》一份,要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陵阳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陵阳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庆霞
审 判 员 袁玉清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曌
书 记 员 张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