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国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陵阳新材料有限公司、铜陵市国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民申9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原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陵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三期东侧(大通工贸园)。
法定代表人:刘文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暨原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铜陵市国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淮河大道中段528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夏兴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厚,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安徽陵阳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陵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铜陵市国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7民终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8年5月21日收到陵阳公司《撤回再审申请书》一份,要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陵阳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陵阳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庆霞
审 判 员 袁玉清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曌
书 记 员 张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