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民初251号
原告:旌德县**建材销售部,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凫秀村**25号。
经营者:曹登水,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凫秀村**25号。
被告:铜陵市国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淮河大道中段528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夏兴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旌德县**建材销售部与被告铜陵市国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旌德县**建材销售部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旌德县**建材销售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旌德县**建材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旌德县**建材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罗志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