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3247号
原告:铜陵市房屋维修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中段528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70055630283XA。
法定代表人:许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锡安,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同强,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铜陵市国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淮河大道中段528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485551336T。
法定代表人:夏兴国。
原告铜陵市房屋维修管理处与被告铜陵市国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房屋维修管理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铜陵市房屋维修管理处负担。
审判员 王梦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