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执16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48,岁,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4月7日出生51,岁,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国立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淮河大道中段528号1-2层,机构代码:48555133-6。
法定代表人:夏兴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7民终8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80171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其他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长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俞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