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卉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永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卿光木、***、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嘉通苗木中心、南京卉慧 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永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通小贷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潘永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素彤,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
被执行人:***,女,1986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地在四川省资中县,现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49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现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4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现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建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棠城街道棠城西路**/div>
负责人:***。
被执行人:南京卉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卉慧园林公司),住所地南京,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棠城西路**(含**)>
负责人:***。
被执行人:南京嘉通苗木中心(以下简称嘉通苗木),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大圣街道圣陵路**v id='3'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申请执行人永通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君建公司、卉慧园林公司、嘉通苗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苏0116民初7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永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并支付罚息(以1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永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55000元;
三、被告***、***、***、君建公司、卉慧园林公司、嘉通苗木对上述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四、如被告***不能履行上述一、二项义务,则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永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所有的六合区房产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210万元内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本院第一时间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20年09月01日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永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来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本案执行款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后期执行工作。
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116民初736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 雨
审判员 沈 力
审判员 赵 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执行员 朱曙光
书记员 徐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