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卉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永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裴成东、***、***、***、卿光木、***、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卉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嘉通苗木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永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通小贷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潘永福,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梓华,女,1969年1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梓华,女,1969年1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双方系夫妻关系)
被执行人:***,男,1989年3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女,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武山,男,196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裴武山与***系父子关系,裴武山与***系翁媳关系)
被执行人:***,女,1986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地在四川省资中县,现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49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现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4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现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棠城街道棠城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棠城西路**(含**)>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嘉通苗木中心,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大圣街道圣陵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桂英。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永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梓华、***、***、***、***、***、***、***、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嘉通苗木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苏0116民初7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张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永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罚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张梓华、夏光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永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50000元、保全担保费损失2700元;
三、被告***、***、***、***、***、***、君建公司、卉***公司、嘉通苗木对上述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梓华进行追偿;
四、如被告张梓华不能履行上述一、二项义务,则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永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所有的六合区房产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180万元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申报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亦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6月2日、2020年6月22日两次组织双方调解、履行。2020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永通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附卷),书面承诺放弃对被执行人***、***的剩余债权,不再申请执行***、***所有的六合区房产。同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立案至今我院对被执行人处置财产查控、查找、处置等情况,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
1、银行存款信息:
被执行人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但被秦淮区法院、栖霞法院首先冻结,本案轮候冻结。
扣划被执行人张梓华、***、***、***、***银行存款共计56915.96元,扣除本案实际执行费800元后,2020年6月8日余款56115.96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永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2、车辆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苏A×××**、苏A×××**、苏A×××**三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扣押。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为苏A×××**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扣押。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为苏A×××**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扣押。
查封被执行人南京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苏A×××**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扣押。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为苏A×××**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扣押。
3、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六合区××街道××路××号(含二层)、××号(含二层)房产已轮候查封,已发送参与分配函至首封法院。
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六合区房产已轮候查封。已发送参与分配函至首封法院。
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六合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不动产,在我院(2020)苏0116执268号案件中已启动拍卖程序,该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同时为永通小贷公司,两案件合并处置。
被执行人张梓华所有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路××号××幢××单元××室房产,有设定抵押权登记120万元,房屋面积为76平米,申请人认为即便出亦无法实现债权,书面申请不处置该房产。
四、信用惩戒:
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人员名单。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被本院查封财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16民初7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 雨
审判员 赵 成
审判员 沈 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执行员 朱曙光
书记员 徐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