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卉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六合区委员会党校与被告南京卉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力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787号
原告: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六合区委员会党校,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徐念东,常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棠城西路64-11号(含二层)附近公司。
法定代表人:卿小芳。
第三人:江苏力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迎春街117号。
法定代表人:胡立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六合区委员会党校与被告南京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力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六合区委员会党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六合区委员会党校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六合区委员会党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六合区委员会党校负担。
审判员  徐传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