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卉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永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执143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永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园西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潘永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棠城西路64-10号。
法定代表人:阮家君,总经理。
被执行人:薛其松,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延俊,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飞,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延俊,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飞,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阮家君,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卿小芳,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南京卉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棠城西路64-11号。
法定代表人:卿小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嘉通苗木中心,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大圣街道圣陵路198号。
投资人:刘桂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永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薛其松、**、阮家君、卿小芳、南京卉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嘉通苗木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的(2020)苏019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永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承担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永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0元;三、被告薛其松、**、阮家君、卿小芳、南京卉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嘉通苗木中心对上述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永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名下坐落于六合区园林东路26号天赐佳园6幢一单元901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000000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薛其松、**、阮家君、卿小芳、南京卉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嘉通苗木中心负担。。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永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薛其松、**、阮家君、卿小芳、南京卉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嘉通苗木中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永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君建工程有限公司、薛其松、**、阮家君、卿小芳、南京卉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嘉通苗木中心的执行申请。
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申请书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两年内,可就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启洽
审判员  章耀辉
审判员  米庆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