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德建设有限公司

龙游佳诚钢管租赁服务部与浙江锦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25民初149号

原告:龙***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寺后自然村。

经营者:胡水军,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泉。

被告:浙江锦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大庄村。

法定代表人:施金水,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锦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龙***钢管租赁服务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龙***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菊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 晶

书 记 员 刘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