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22执62号
申请执行人:桐庐鼎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富春江镇上泗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1220996802283。
法定代表人:俞小生。
被执行人:浙江锦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乔林路**,组织机构代码913301226998105678。
法定代表人:施金水。
桐庐鼎力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锦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浙0122民初387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浙江锦德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桐庐鼎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3047557.3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90.23元、执行费32876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缴纳案件受理费21590.23元、执行费32876元。现申请执行人桐庐鼎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锦德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国军
审 判 员 章建安
审 判 员 章 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龙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