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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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1329号
原告:诸暨万鹏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璜山镇五新村落驾塔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锦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乔林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诸暨万鹏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锦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诸暨万鹏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6元,依法减半收取2073元,由诸暨万鹏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