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22民初4704号
原告:黎某,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被告:浙江锦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黎某与被告浙江锦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黎某于202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庐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