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林市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1083民初492号
原告: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延寿镇西同庆街296—1号。
法定代表人:赵东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昕,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林市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林海路华林御景A区8号楼201、301、401室。
负责人:郑玉平,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第三人:海林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烟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解建学,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与被告海林市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林铁建办)、第三人海林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昕、海林铁建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海林市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海林铁建办给付东升公司增加工程量工程款369,800元及利息21,435.05元(以369,8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2年1月7日),共计391,235.05元;2、诉讼费用由海林铁建办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5日,东升公司、海林铁建办、海林市自然资源局共同签订了《新建哈尔滨至牡丹江铁路客运专线(海林段)工程项目土地复垦施工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东升公司为工程承包方,海林市自然资源局为发包方,海林铁建办为工程款给付义务方。根据合同第四条规定,本工程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肆佰叁拾玖万伍仟捌佰叁拾捌元捌角伍分(¥4395838.85元);当单项工程量增减30%时,合同总价不做调整,单项工程量增减超过30%时,对超出的部分根据相应定额
重新组价,调整合同总价。东升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了全部工程,并经峻工验收合同。现因部分单项工程工程量增加,且增加量达百分之九十五,根据合同第四条工程价款调整方式的约定,海林铁建办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调整合同总价后的价款给付原告。新增工程量及相应价款已由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完成,根据该份评估报告,东升公司新增工程量及海林铁建办应给付工程价款已明确确定,应另行给付的工程款为人民币369,800元,现海林市自然资源局已明确确认上述应给付款项,但海林铁建办却迟迟不肯给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海林铁建办辩称,东升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合理。1.根据2019年5月6日海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八条议定:会议原则同意哈牡客专土地复垦和改沟改渠(含跨河大桥、河道防洪护岸)工程,分别委托给海林市自然资源局和海林市水务局实施。会议要求,由海林铁建办负责哈牡客专土地复垦和改沟改渠(含跨河大桥、河道防洪护岸)工程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根据海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海林铁建办与海林市自然资源局签订了《项目建设委托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负责资金的拨付,乙方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其中包括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勘测、设计、评审、招投标、施工及验收等工作。根据《项目建设委托协议书》,海林市自然资源局、东升公司、海林铁建办三方签订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从项目委托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看,土地复垦工程从头到尾都是由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在本案中,海林铁建办不应当作为被告。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总价款为4,395,838.85元,海林铁建办已按工程进度拨付到账(工程质保金未到期除外),海林铁建办未构成违约,东升公司诉讼海林铁建办进行支付工程款369,800元是不合理的。
海林市自然资源局述称,认可本案原、被告和第三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东升公司存在增加工程量的事实;海林铁建办负有向东升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海林市自然资源局是受海林铁建办的委托;东方公司增加工程量部分工程未办理工程交接和工程造价结算审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东升公司提供的2019年10月25日《新建哈尔滨至牡丹江铁路客运专线(海林段)工程项目土地复垦施工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投标合同副本打印件1份、十九局表土堆放场调整复垦工程量及工程施工费说明1份、土地复垦规划设计调整方案评审表复印件1份、规划设计和预算调整变更审批表1份、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1份、照片3张和海林铁建办提供的海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时间为2019年5月6日)、《项目建设委托协议书》复印件1份、《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20日,海林铁建办与海林市自然资源局签订《项目建设委托协议书》,双方约定海林铁建办委托海林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哈牡客专土地复垦绿化工作的建设主体,海林市自然资源局进行该项目的勘测、设计、评审、招投标、施工及验收工作,海林铁建办负责工程资金的拨付。
2019年10月25日,海林市自然资源局、东升公司、海林铁建办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三方再次约定:海林市自然资源局委托东升公司完成新建哈尔滨至牡丹江铁路客运专线(海林段)工程项目土地复垦施工二标段施工任务,由海林铁建办支付工程款。签约合同价款为4395838.85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当单项工程量增减30%时,合同总价不做调整,单项工程量增减超过30%时,对超出的部分根据相应定额从新组价,调整合同总价。
东升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表土覆盖下面有大面积硬化地面,属于单项工程增量。经项目设计单位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勘查,硬化地面面积为1.0724公顷,硬化厚度为0.2米。2020年7月16日,项目建设单位海林市自然资源局、项目设计单位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
任公司、项目监理单位中泰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单位东升公司共同签订《新建哈尔滨至牡丹江铁路客运专线(海林段)工程项目土地复垦施工二标段规划设计和预算调整变更审批表》,其中复垦工程量和预算调整内容为:“1.增加拆除硬化地面0.2145万立方米;2.增加拆除硬化面运输0.2145万立方米、运距9.5千米;3.增加表土覆盖1.0724公顷、覆盖厚度0.3米,表土覆盖量0.3217万立方米。4.增加施工费按设计定额计算,共增加36.89万元,从新建哈尔滨至牡丹江铁路客运专线(海林段)工程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土地复垦预算的预备费中列支。”以上增加的工程量,均超过了东升公司投标文件中拆除硬化地面、拆除硬化面运输、表土覆盖三个单项工程量的30%。
2020年8月16日,海林市自然资源局和东升公司针对新增的工作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该工程《规划设计和预算调整变更审批表》中新增的复垦工程量由东升公司继续承建,签约合同价为368,900元,施工费由海林铁建办支付。
另查明,2020年5月,东升公司已经将新建哈尔滨至牡丹江铁路客运专线(海林段)工程项目土地复垦施工完毕,交付并使用至今,海林市自然资源局、海林铁建办在土地使用期间未对施工质量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海林铁建办委托的海林市自然资源局与东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对单项工程增量和新增工程价款的重新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有约定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东升公司对新建哈尔滨至牡丹江铁路客运专线(海林段)工程项目土地复垦项目施工完毕后,于2020年5月交付并使用至今。虽未经合同双方竣工验收,但海林市自然资源局、海林铁建办在该土地使用期间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工程质量合格。海林铁建办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新增工程款的义务。东升公司提出的要求海林铁建办给付东升公司增加工程量工程款人民币369800元主张,本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368900元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以支持。
关于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对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未作约定。东升公司于2020年5月将案涉工程交付使用,其主张2020年7月15日至2022年1月7日期间的工程价款利息21,435.05元(以人民币369,8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利息金额计算过高,本院对21,041.05元利息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海林铁建办应承担向东升公司给付增加工程量部分的工程款368,900元及利息21,041.05元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海林市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加工程量部分工程款368,900元并支付利息21,041.05元,合计389,941.05元;
二、驳回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8.53元,减半收取计3584.27元,由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1元,海林市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担3574.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蒋国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小钰
书 记 员 黄道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