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22民初2177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男,1990年7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男,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镇西同庆街296-1号。
法定代表人:赵东升,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3.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胡文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赫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