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爱民区远信门业经销部、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04民初364号 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远信门业经销部,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中华路东方锦绣家园5号楼64号。 经营者:***,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延寿镇西同庆街29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远信门业经销部与被告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牡丹江市爱民区远信门业经销部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牡丹江市爱民区远信门业经销部以已经收到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的货款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爱民区远信门业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牡丹江市爱民区远信门业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