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27民初2445号之一
原告:高运广,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学***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农垦恒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8MA18XB4E6U,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新农街92-1号红旗农场新建职工住宅整体搬迁1栋1**6楼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被告:哈尔滨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3676959633J,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车站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告:***,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黑龙江鑫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569880671E,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闵江路200-2号B座1**2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97441837782,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一中***期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运广与被告黑龙江农垦恒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哈尔滨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鑫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原告又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高运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运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此款已按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270元,均由高运广负担;其他受理费4,258.19元,退给高运广。
审 判 长 于 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黄 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