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运广、黑龙江农垦恒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27民初2445号之一 原告:高运广,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学***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农垦恒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8MA18XB4E6U,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新农街92-1号红旗农场新建职工住宅整体搬迁1栋1**6楼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被告:哈尔滨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3676959633J,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车站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告:***,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黑龙江鑫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569880671E,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闵江路200-2号B座1**2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97441837782,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一中***期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运广与被告黑龙江农垦恒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哈尔滨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鑫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原告又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高运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运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此款已按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270元,均由高运广负担;其他受理费4,258.19元,退给高运广。 审 判 长  于 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黄 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