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4140号
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西兴路****。
法定代表人:石旭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伟,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深海,浙江新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昆明安泰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园路**鼎易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自震。
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安泰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昆明安泰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5元,财产保全费2184元,由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孟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