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环博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4515号
原告北京市中环博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市中环博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中环博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史金霞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