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

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都安装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民终2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光华街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都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虹桥路3号。 负责人:许国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中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上诉人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都安装分公司、江苏省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862.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彭 涛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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